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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解答 

时间:07-04-02 16:15:43 来源:东莞婚姻家庭律师网 浏览: 发送给好友

1、问:办理结婚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答: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双方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双方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双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问: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带哪些证件、材料?
答:办理结婚登记时双方当事人必须携带户口薄或户籍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本市居民有《社会保障卡》的也同时带上);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合影彩照;
已离婚的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的婚姻状况一栏中内容必须为离婚。
3、问: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有哪些?
答:结婚登记的程序如下:
初审(当事人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合影照片)——>受理《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审查——>登记(颁发《结婚证》)。
4、问:办理结婚申请到领取结婚证需要多少时间?
答:经审查,当事人证件及证明齐全、有效,结婚条件符合有关规定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5、问: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答:离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等事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6、问:办理离婚登记需要带哪些证件、材料?
答: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当事人必须携带户口薄或户籍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本市居民有《社会保障卡》的也同时带上)、结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和各自的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彩照。
7、问: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有哪些?
答:离婚登记的程序如下:
   初审(当事人出具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单人照片)——>受理(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自愿离婚协议书) ——> 审查 ——>登记(发给《离婚证》)。
8、问:办理离婚申请到领取离婚证需要多少时间?
答:经审查,当事人证件及证明齐全、有效,离婚条件和协议符合有关规定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9、问:本市国内公民婚姻登记机关的地址在哪里、电话是什么?
上海市各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一览表
单 位 名 称
地      址
电  话
黄浦区婚姻登记处
中华路1011号4楼
63185355
卢湾区婚姻登记处
合肥路309号201
53963012
徐汇区婚姻登记处
漕宝路82号三楼E座
64325542
静安区婚姻登记处
延平路123弄15号
62672863
长宁区婚姻登记处
武夷路333号
62251100*218
普陀区婚姻登记处
北石路234弄7号
52803612
闸北区婚姻登记处
天目中路749弄71号
63805326
虹口区婚姻登记处
玉田路195号
969183826
杨浦区婚姻登记处
榆林路707号
969183003
闵行区婚姻登记处
莘谭路80号
64886900
浦东新区婚姻登记处
福山路90号
969183097
川黄路201号
58984550
嘉定区婚姻登记处
塔城路560号
59528196
宝山区婚姻登记处
友谊支路79号
969183566
南汇区婚姻登记处
惠南镇城基路29号
58012424
奉贤区婚姻登记处
新建路542号
57420620
金山区婚姻登记处
朱泾镇临源路620号
57320237
松江区婚姻登记处
中山中路179号
57716031
青浦区婚姻登记处
外青松公路6189号
69714230
崇明县婚姻登记处
兴贤街31号
59611302
10、问:上海市居民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结婚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答: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双方当事人必须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外国人除外);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当事人一方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并领取《结婚证》。
11、问:上海市居民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结婚登记需要带哪些证件、材料?
答:上海市居民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结婚登记需分别携带以下证件、材料:
(一)上海居民
本人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本市居民有《社会保障卡》的也同时带上);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到登记机关填写统一格式的声明表)。
(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
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有效期6个月)。
(三)华侨:
本人的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构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有效期6个月)。  
(四)外国人: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有效期6个月)。
说明:
(1)如果证明材料是外文件的,还须提供指定单位翻译的中文翻译件。
(2)当事人还须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合影彩照。
12、问:上海市居民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结婚登记的程序有哪些?
答:结婚登记的程序如下:
初审(当事人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外文证明须翻译成中文、合影照片)——>受理(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审查——>登记(颁发《结婚证》)。
13、问:上海市居民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从结婚申请到领取结婚证需多少时间?
答:经审查,当事人证件及证明齐全、有效,结婚条件符合有关规定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14、问:上海市居民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离婚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答:离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且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中一方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且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
15、问:上海市居民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离婚登记需要带哪些证件、材料?
答:上海市居民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结婚登记需分别携带以下证件、材料:
(一)上海居民:
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本市居民有《社会保障卡》的也同时带上);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
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二)华侨、外国人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说明:
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的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照。
16、问:上海市居民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离婚登记的程序有哪些?
答:离婚登记的程序如下:
初审(当事人出具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受理(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自愿离婚协议书)→审查→登记(发给《离婚证》)。
17、问:上海市居民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从离婚申请到领取离婚证需多少时间?
经审查,当事人证件及证明齐全、有效,离婚条件和协议符合有关规定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18、问:上海市居民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的地址在哪里、电话号码是什么?
地    址:漕宝路82号光大会展中心东馆E座三楼
联系电话:64325087
电子信箱:shhy@shmzj.gov.cn
网    址:www.shmzj.gov.cn
19、问:上海市涉外婚姻登记机关每周有几天接待日?
结婚登记:每周一~六(除周四下午)上午9:00~下午4:00
离婚登记:每周四下午1:30~4:00;
20、问:结婚证遗失或损坏如何补办?
答:结婚证遗失或损坏需补办的,当事人须携带户口薄或户籍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婚姻登记证明(到其登记机关的婚姻档案保管处出具)和2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合影彩照,到原结婚登记机关补办。如双方当事人需同时补办的须带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合影彩照。
21、问:离婚证遗失或损坏如何补办?
答:离婚证遗失或损坏需补办的,当事人须携带户口薄或户籍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婚姻登记证明(到其登记机关的婚姻档案保管处出具)和本人的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彩照,到原离婚登记机关补办。
22、问:如何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答:根据200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凡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均取消了《婚姻状况证明》,由本人在婚姻登记机关作出书面声明即可。因此,现在没有单位可以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即《单身证明》)。
为解决当事人在办理房产交易、贷款、出国结婚等活动中所需婚姻状况证明的问题,根据民政部“民办函〔2004〕32号”文件精神,当事人可携带户口薄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按规定,该证明中会注明“不排除在本辖区以外的其他地方办理登记的可能性”的内容。
发布时间:200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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