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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新《婚姻法》审理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其建议

时间:09-10-11 09:08:34 来源: 浏览: 发送给好友

2001年4月28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该法的颁布及其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正确、及时调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据统计,自新《婚姻法》实施后,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就调处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824件。笔者通过调查,发现在实施新法后,法院对大多数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处理效果都比较好,但也存在一些法律适用方面的新问题。其中,在适用新《婚姻法》审判时存疑的婚姻家庭案件共有216件,占26.2%。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夫妻共同财产规定不具体,财产分割

当前夫妻共同财产已从以往单纯的金钱和实物发展到票据、股权、房地产、商业实体、保险收益、承包(租赁)经营权、知识产权、智力投资等权利。一些有使用价值的实物也由于其自身的特性,不易或不可分割,或价值不能确定。反映到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来,当事人要求分割处理的财产类型多、内容新,当中既有有形财产,也有无形财产,而数额则日益增大,来源也越来越复杂。不少当事人在进行投资或购买固定资产时,有的记名,有的则隐名(如一些公职人员投资),除了夫妻共同投入外,还会出现财产与第三人共有的情况,这样,就使夫妻共同财产呈现多样化。但新《婚姻法》对这些问题规定得比较原则,而司法解释又不够明确具体,没有涵盖当前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法律的这些原则性规定,已不能适应审判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需要,使法院适用起来比较困难,客观上使一些夫妻共同财产不能正确、及时地加以认定和分割。如在审理农村离婚案件时发现,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些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起来、证照不全的农村屋,有的甚至是违法建筑物,不能合法转让或其价值不能依法评估,双方当事人都不愿以出资承顶的方式接管房屋,如法院将建筑物判归一方所有或使用,取得建筑物的一方没有经济能力作出补偿,或由于建筑物属违法建筑而不能依法处理和分割,令法官在审判时大伤脑筋。对此,不少法官为了尽快结案,只好动员急于离婚的一方当事人自动放弃权利。又如夫妻共同财产是股票,其价值有很大的浮动性,在财产分割时是以股数分割还是以股值分割?对此,法律无明文规定。如以股数分割,一旦不能平分,就必然要涉及股值的计算问题。如以股值分割,是以买进时的股值,还是以起诉时的股值计算?或是以法院判决生效时的股值计算?在审判实践中争议颇大,莫衷一是。类似上述问题的离婚案件共有91宗,占11%。



二、当事人离婚时虚假债务多,法院判别难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当事人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但法院在审判时对这种情况能准确认定和依法作出处理的比较困难。这是由于很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起诉前早已把相关财产的证据毁灭或把财产隐藏起来,甚至事先找人作伪证,向亲友打假借条,并定下攻守同盟,共同对付离婚时的庭审调查,致使在法院分割财产时,夫妻同共财产没多少,但“共同债务”却越审越多,对这些只有一方提供“欠条据”、“债权人”和“债务人”承认、但对方当事人坚决表示反对的证据,合议庭在审理时往往难以形成多数意见,如果法院根据“证据”支持的法律事实作出判决,就会导致“夫债妻还”或一人之债务共同偿还的现象出现,不利于对善良方当事人的保护,也客观上助长了当事人做伪证的歪风,给法院处理带来很大的难度。

三、探望权范围和实现方式无界定,裁决执行难

婚姻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的子女探望权作出规定,为人民法院处理探望权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受理的以探望极受侵犯、或以不能行使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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