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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合同律师:损失赔偿和违约金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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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9-09-10 10:30:43 来源: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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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第114 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可见,《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不仅有违约惩罚功能,也具有损失补偿的功能,不能将违约金置于损失赔偿之外。本案中,由于原告损失大于约定的违约金,可以主张违约金及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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