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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企业分类评定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时间:07-04-03 19:00:02 来源:中国海关事务网 浏览: 发送给好友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海关对企业分类评定标准进行部分调整。现将所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海关不对其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评定适用A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海关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制度,其进口限制类商品的,也免缴保证金。 

    评定适用A类管理企业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同时,对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企业发生走私、违规行为的,海关应随时调整其管理类别。 

    二、企业违规行为处罚金额在人民币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下的,不作为C类管理企业的评定记录。 

    三、对企业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违规行为,但其违规次数不超过上年报关次数千分之一的,可不定为C类管理企业。 

    四、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后发生的违规行为作为C类管理企业的评定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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