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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成品被退运 申报需提供有关证明

时间:07-04-03 19:09:56 来源:中国海关事务网 浏览: 发送给好友

    近来,有不少企业向宁波海关咨询: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成品被国外退运,海关手续应该如何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成品发生退运时,贸易方式应分别填报为进料成品退换(代码:4600)和来料成品退换(代码:4400),有别于一般贸易项下出口产品的退运货物(代码:4561)。在申报时须提供原加工贸易手册、原出口报关单的退税联和外汇核销联、外汇核销单以及国税部门和外管部门的有关证明;如果该手册已经在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应提供主管海关的手册已核销证明,贸易方式申报为修理物品(代码:1300),并交纳退运成品相应税款的保证金,待货物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口后,向海关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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