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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

时间:06-12-20 14:35:13 来源:东莞律师网 浏览: 发送给好友

 
×检刑纠违字(19××)第3号
  ××县公安局:
  你局刑警队侦查员杨××、张××同志,19××年×月×日晚在办理姜××盗窃一案时,
借口被告人“拒不老实交待”,将被告人铐在柱子上,几次用电警棍击打,致使姜××前胸留
有多处伤痕,继而在刑讯逼供下屈打成招,胡乱供认,提供假证据,且时供时翻,使案情调查
混乱。杨××、张××二同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
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特向你局提出纠正,请将纠正情况
通知我院。××年×月××日  (院印)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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