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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

时间:06-12-14 13:02:43 来源:东莞律师网 浏览: 发送给好友


  


(199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25日起施行。     

    二○○○年一月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内高法〔1999〕22号《关于如何理解“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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