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界动态法律法规外商投资公司法务案例分析诉讼指南法律文书电子杂志
 

首页 >> 法律法规 >> 民商法律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全文发布

时间:07-03-29 09:21:11 来源: 浏览: 发送给好友

目 录

    第一编 总 undefined undefined undefined undefined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七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八章 留置权

    

    第五编 占有

    第十九章 占有

 

    附 则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9 7 3 1 2 3 4 5 6 7 8 9 10 4 8 :
(责任编辑:admin)
 
 

 
今日点击


·北京房山女法官脱下法袍斥责原告

·10万元定金滞留中介 卖家反悔不愿双倍返还定

·卫生部要求完善法规明确假药伤害责任

·企业退休人员月均养老金今年将调整到963元

·同居十年女友要分割男友公积金于法无据败诉

·广东:餐馆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找到理由

·肖扬:司法公正要靠廉洁清正的法官队伍来保

推荐阅读


·卫生部要求完善法规明确假药伤害责任

·企业退休人员月均养老金今年将调整到963元

·同居十年女友要分割男友公积金于法无据败诉

·广东:餐馆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找到理由

·肖扬:司法公正要靠廉洁清正的法官队伍来保

·讨债有捷径申请支付令

·商务部关于加强对特许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

合作伙伴:中国海关事务网 东莞劳动律师网 东莞房地产律师网 东莞婚姻律师网 中国东莞律师网 东莞交通律师网 东莞外商投资律师网
咨询电话:13728117159 13827267196 传真:0769-22761100 邮箱:dglawyer@gmail.com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旗峰路1号国泰大厦7楼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06103309号
Copyright © 2006-2008 dg591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紫蓝冰工作室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