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界动态法律法规外商投资公司法务案例分析诉讼指南法律文书电子杂志
 

首页 >> 法律法规 >> 经济法律 >> 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管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06-12-14 13:09:49 来源:东莞律师网 浏览: 发送给好友


  
  财预[2002]3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北京、内蒙古、山西、吉林、辽宁、上海、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业税收征管经费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农业税收征管经费的申请、分配、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0]128号)有关原则要求,我们制定了《农业税收征管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农业税收征管经费管理办法

  农业税收征管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业税收征管经费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农业税收征管经费的申请、分配、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0]1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税收征管经费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和完成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业税收征管经费集中用于支持农业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改善基层农业税收征管手段以及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农业税收征管经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

  (一)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建造楼、堂、馆、所及住宅;

  (四)偿还债务;

  (五)购置高档通信设备,如手机、传呼机等;

  (六)其他与征管业务无关的支出。

  第五条 农业税收征管经费的申请,由各省级农业税收征管机关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于每年5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申请经费的依据、理由及详细预算、资金使用方向、预期效果等有关资料。

  第六条 各单位申请农业税收征管经费时,均须逐级申报;凡不按程序越级申报、独家申报、申报资料不全、不实或没有书面申请报告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一律不予受理。

  第七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依据“突出重点、公开公正、保证实效”的原则,共同对申请专项经费的报告进行审定。

  第八条 农业税收征管经费采取因素分配法,综合考虑各地农业税收收入任务、财政收支状况、税款征收成本、基层征管条件等因素,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倾斜。

  第九条 农业税收征管经费通过中央财政专款形式拨付给省级财政部门,由各省级财政部门、农业税收征管机关负责落实并按规定使用。省级农业税收征管机关已从财政部门划转到地税部门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中央下拨的专项经费拨付给地税部门。

  第十条 农业税收征管经费经财政部下达后,原则上应于当年完成预算,确有原因造成当年未能完成的,应向财政部报告说明。

  第十一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农业税收征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农业税收征管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农业税收征管经费的监督管理,每年对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在专项经费监督检查中发现没有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的,应及时纠正或处理;对挪用、贪污和不按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经费的行为,一经查出,将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农业税收征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农业税收征管经费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开始施行。原有的规定或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执行本办法。

  发文日期 2002-7-2

(责任编辑:admin)
 
 

 
今日点击


·北京房山女法官脱下法袍斥责原告

·10万元定金滞留中介 卖家反悔不愿双倍返还定

·卫生部要求完善法规明确假药伤害责任

·企业退休人员月均养老金今年将调整到963元

·同居十年女友要分割男友公积金于法无据败诉

·广东:餐馆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找到理由

·肖扬:司法公正要靠廉洁清正的法官队伍来保

推荐阅读


·卫生部要求完善法规明确假药伤害责任

·企业退休人员月均养老金今年将调整到963元

·同居十年女友要分割男友公积金于法无据败诉

·广东:餐馆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找到理由

·肖扬:司法公正要靠廉洁清正的法官队伍来保

·讨债有捷径申请支付令

·商务部关于加强对特许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

合作伙伴:中国海关事务网 东莞劳动律师网 东莞房地产律师网 东莞婚姻律师网 中国东莞律师网 东莞交通律师网 东莞外商投资律师网
咨询电话:13728117159 13827267196 传真:0769-22761100 邮箱:dglawyer@gmail.com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旗峰路1号国泰大厦7楼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06103309号
Copyright © 2006-2008 dg591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紫蓝冰工作室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