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界动态法律法规外商投资公司法务案例分析诉讼指南法律文书电子杂志
 

首页 >> 电子商务 >> 电子签名 >> 正文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时间:06-12-16 22:17:21 来源: 浏览: 发送给好友



    电子签名在中国大陆的立法却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

    2000年3月,全国人大的一号议案就提出了电子商务立法,而当时人大的答复是“暂时条件不成熟”,主要原因是当时国内的电子商务应用还不够广泛,但包括电子签名在内的电子商务立法研究从那时起正式开始了。

    2001年底,国家信息化办公室着手起草电子签名法,当时由政策规划组具体负责,起草单位为外经贸部和信产部,规划组最后向国务院法制办递交了一份名为《数字签章法》的草案。

    2003年4月,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信产部、国信办开始着手电子签名法的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广泛听取了信息化领域、法学领域专家学者和产业界人士的意见,对现有的相关法律进行了比较研究,得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

    进入2004年,我国电子签名立法终于有了实质性的突破。3月24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4月2日,该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我国有史以来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由此诞生。

    电子签名立法最大的难点在于处理信息技术的多变性和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之间的矛盾。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子签名的实现方法还将层出不穷。如果法律只承认某种技术的效力,那就可能与实践相脱节,被技术发展所淘汰。而法律完全不涉及电子签名技术也是不可能的,因为电子签名不是法律简单规定一句“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就能解决得了的。承认电子签名的效力就必须建立相应的认证机制,而这个机制必然与特定技术密切联系。

    我国的《电子签名法》采取了以下两个办法来处理这对矛盾:

    1.规定适用例外。由于电子签名本身技术还有待不断成熟(电子签名领域的一个经典算法MD5最近刚刚被攻破),我国的电子签名法将一部分文书暂时排除在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之外,称之为“适用例外”,主要是一些涉及人身关系、权益转让、公共事务的重要文件。

    2.采取了技术中立的原则。我国《电子签名法》没有指定某一项技术作为电子签名的法定技术,保持了技术上的中立。

    福泽政务 惠济四方 

    在《电子签名法》制定过程中,曾一度将电子政务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因为该法的初衷是“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有些部门从安全性角度考虑,也认为政务和商务不能使用同样的电子签名。

    但在后来的讨论中,经过有关专家的反复论证,认为电子政务与电子商务只是加密程度的不同,所依赖的原理、技术手段是一样的,不应该人为割裂。因此,电子政务最终被纳入《电子签名法》草案的范畴。按照最终出台的《电子签名法》,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主要适用于电子商务,但不局限于商务,可以相应地使用在电子政务中,国务院如果认为哪些政务活动不适用电子签名,可以另行制定行政规章。

    《电子签名法》从本质上说是建立了一套网上的身份认证机制,而身份认证问题在我国电子政务建设过程中同样会大量遇到,电子签名自然也就大有可为。

    其实,在我国的政府领域,电子签名的运用早已开展。

    笔者去年曾到北京一个信息化开展得比较好的科技园区采访,了解到在其内部早已开始了电子签名的应用——所有企业都是通过电子签名和管理部门进行业务往来。当被问及缺乏法律的保障,出了问题怎么办?对方介绍说,他们目前采取的是一种临时性的办法——管理部门与企业通过签订双边合同相互认可电子签名。不知这种做法可不可行,但相信随着电子签名法的颁布,类似用“家规”代替“国法”的尴尬不会再有,电子签名终于可以名正言顺地大行其道。
9 7 3 1 2 3 4 8 :
(责任编辑:admin)
 
 

 
今日点击


·北京房山女法官脱下法袍斥责原告

·10万元定金滞留中介 卖家反悔不愿双倍返还定

·卫生部要求完善法规明确假药伤害责任

·企业退休人员月均养老金今年将调整到963元

·同居十年女友要分割男友公积金于法无据败诉

·广东:餐馆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找到理由

·肖扬:司法公正要靠廉洁清正的法官队伍来保

推荐阅读


·卫生部要求完善法规明确假药伤害责任

·企业退休人员月均养老金今年将调整到963元

·同居十年女友要分割男友公积金于法无据败诉

·广东:餐馆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找到理由

·肖扬:司法公正要靠廉洁清正的法官队伍来保

·讨债有捷径申请支付令

·商务部关于加强对特许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

合作伙伴:中国海关事务网 东莞劳动律师网 东莞房地产律师网 东莞婚姻律师网 中国东莞律师网 东莞交通律师网 东莞外商投资律师网
咨询电话:13728117159 13827267196 传真:0769-22761100 邮箱:dglawyer@gmail.com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旗峰路1号国泰大厦7楼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06103309号
Copyright © 2006-2008 dg591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紫蓝冰工作室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