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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不是必需品 民政局拒绝发放低保有理

时间:06-12-12 22:50:57 来源: 王丽   浏览: 发送给好友

    中国法院网讯   因为家中有汽车而未被批准享受低保待遇,赵先生将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告上了法庭。11月30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驳回了原告赵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2006年,赵先生填写了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并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海淀区民政局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材料可以证明原告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汽车,根据《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原告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条件,并于2006年6月2日作出书面通知。经庭审查明及相关证据证明,原告赵先生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汽车,而且原告也认可其拥有川达车队及其车辆的事实。    

    法院认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为了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须的衣、食、住等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以保障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标准。而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为了达到一种社会公平,这种公平既包括一种人道主义上的公平,即国家保障每一个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还包括国家只对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城市居民提供资金和实物,避免对其他没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的不公平。

    本案中,原告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汽车,而汽车属于价值较高的商品,并非城市居民生活所必需。所以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五部门联合制定的《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中的对“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汽车的人员不属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规定符合我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的,并不违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北京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波保障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故法院认定被告海淀区民政局对原告作出的认定其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通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并无不当,适用法律规范准确。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赵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表示不服要求上诉。被告则表示同意判决。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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