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村民集体的收入本该归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民主讨论决定其用途,但广西北流市西琅镇坡心村总支部委员会书记罗永伟、副书记黄毓权、坡心村第十四组组长罗永桂、坡心村第十组组长李运章、坡心村第十一组组长李进才五人,却将本属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补偿款等款项共46.75万余元私分侵吞据为己有。11月2日,北流市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罗永伟等五人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4年北流市为建设“独木岗工业园区”,决定在北流市西埌镇坡心村的部分村民小组征用土地。北流市土地开发中心于2004年3月、5月分别与各被征用土地的村民小组签定了《征地协议》和《征地补充协议》一共补偿给被征用土地的村民小组各种款项68.9万余元。在此期间,罗永伟等五人先后四次把其中的46.75万余元私分据为己有。其中,罗永伟、黄毓权参与私分征地费、扶持发展生产基金46.75万余元,罗永伟分得20万元,黄毓权分得19万元;罗永桂参与私分扶持发展生产基金19.9万元,其分得3.4万元;李运章参与私分扶持发展生产基金83245元,其分得23245元;李进才参与私分扶持发展生产基金66290元,其分得20290元。案发后,五被告人向有关部门交代了私分公款的犯罪事实,在立案退出了大部分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永伟等五被告身为村干部、村组干部,在协助政府部门征地过程中,私分侵吞政府部门下拨的土地补偿费等费用,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贪污罪。在犯罪的过程中,罗永伟、黄毓权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罗永桂、李进才、李运章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在审理过程中,黄毓权、李进才退清全部赃款,一审法院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罗永伟、罗永桂不服,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两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并于2006年12月7日出了准许两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