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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4·29"事故责任人分别担责

时间:06-12-12 22:43:18 来源: 田玉峰 田祚海   浏览: 发送给好友

    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备受关注的湖北省巴东“4·29事故”引发的索赔案有果。巴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司机陈某赔偿原告易某等6人各项损失49172元,巴东县公路段赔偿原告易某各项损失32782元。

    2006年4月29日下午,陈某驾驶富康轿车载乘黄某等三人在巴鹤路清江南潭河汽渡码头待渡。在渡船安全员的指挥下,陈某起动车辆上船,车上船后尚未停稳,司机陈某就空档滑行且发动机熄火,车辆制动失效,加之渡船下水跳板升起的高度不够,导致车辆通过渡船甲板,穿过安全警示钢绳经下水跳板坠入清江。车上4名司乘人员随车一并落水,经抢救3人获救,1人不幸遇难。经查,陈某于1994年取得准驾车型D驾驶证,自1995年至今未年检。

    事发后,巴东县地方海事处对此次事故进行了调查,并认为,“发生“4·29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陈某无证驾车,在上渡船后,车辆未停稳就空档滑行且发动机熄灭,致使车辆制动失灵,滑入江中。间接原因是清江南潭河汽渡当班船员只有3人,未达到该船最低安全员4人的规定,渡船安全救生设备配置不当,对施救工作有一定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造成“4·29事故”,司机陈某虽然取得准驾车型D驾驶证,但自1995年至今未年检,属无证驾驶,且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坠入清江,应负主要民事赔偿责任。渡口管理所当班船员未达到该船最低安全配员的规定,船上救生设备配置不齐,存放位置不当,且待渡车辆上船后,未将下水跳板升至高于甲板一定位置,应承担次要民事责任。渡口管理所系公路段下属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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