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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玻璃门“隐形”缺乏警示常致人受伤

时间:08-06-19 14:18:42 来源: 浏览: 发送给好友

人撞门虽可索赔,肇事前更应监管  

    "小心地滑”的警示牌见多了,玻璃门上“小心碰撞”的提醒却很鲜见。6月15日,市民卢女士和丈夫到天河体育中心买球拍,一不小心撞上透明玻璃门,当即“报 销”了一颗门牙,鼻子也被撞肿。记者从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医院等渠道了解到,这样的事情时有发生,虽然事后借助消委会或司法机关均能获得一定的赔偿,但对如此容易致人受伤的安全隐患,却无一个部门负责进行事前监管。 

“人撞门”病历写法有门道 

    中山三院、华侨医院的几名急诊医生都告诉记者,值班时均处理过被玻璃门撞得头破血流的患者,医生写病历都写出经验来了:“不能写意外撞伤或鼻骨骨折等,这样患者没法索赔,一般都会写上因玻璃门透明又没有警示这样的原因。” 

    记者走访市内多处公共场所发现,商场、超市的玻璃门多有“小心碰头、推、拉、欢迎光临”等字样,还有很多是在玻璃门上张贴广告海报。而写字楼等非营业场所,玻璃门上贴警示的就少多了。 

事前监管是块空白

    市民一旦撞伤,索赔一般有两个途径:要么通过消委会,要么诉诸法院。但目前没有一个部门事先介入,对玻璃门的使用是否安全进行监管,防患于未然。分管生产领域的质监部门说:我们只管玻璃门的质量是否合格;分管流通领域的工商部门说:这不归我们管;安监局说:我们只管安全生产;市民所能想到的其他维权部门如城管、消防、物价等等,全部不管玻璃门。 

“门主”有责但非全责

    同样是容易致人受伤的地滑、地湿等隐患,“小心地滑”的警示牌随处可见。一超市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是因为“消法”有规定。那么为何没有法规对玻璃门的安全进行规范? 

    对此,律师告诉记者,法律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可以援引相关法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般这种案子伤者胜诉的机会都比较大,商家或其他玻璃门的拥有机构不能免责,但因不是故意造成过错,所以可以适当减轻赔偿责任,双方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具体的比例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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